【语言文字规范大家谈】 语言规范是一个社会认知问题
中国的语言规范活动历史悠久,可上溯至周秦;现代语言规范活动起于清末,语言统一,开启民智,救亡图存。新中国成立以来,普通话的推广普及、汉语拼音方案的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使语言生活管理渐趋合法化,实现了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步入21世纪后,社会环境变化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发展一日千里,社会语言生活日趋多元,语言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发展、文化进步,而且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语言规范问题也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从当代认知科学角度出发,语言规范不仅关系个人的语言本能,还关系个人与社会的互动,即语言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本体性存在:个人的认知系统和社会结构。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讲,语言规范是一个社会认知问题。
规范看不见,摸不着,却无处不在,它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规范是人类社会构成的基本要素。规范是社会运作的方式,它构成了人类所适应的因果结构。身处一个群体之中就意味着接受和适应其事物运作所依据的规范、秩序。语言规范作为规范范畴成员之一,对语言使用者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适应性和趋同性。因为语言不仅可以表征社会现实,而且也可以参与构建社会现实。换言之,语言可以表征社会运作的基本方式,是人类对社会现实的一种“集体意向性”表征;语言也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其可被理解为世界运作方式中完全可操作的部分。
语言规范的双重角色不仅关涉价值判断,而且关涉世界的运作方式。认知语言学家彼特·哈得指出,语言规范具有评价性和构成性双重角色。语言规范的构成性体现为社会成员彼此在共同活动中的角色。如同足球比赛需要依靠双方队员对比赛规则的共同遵守一样,交际双方需要共同遵守语词所表达的语义。这种构成性角色多体现为所有言语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律,它基于个人认知系统,又是社会互动的产物。倘若交际双方任意一方只坚持自己对词义的理解,就如同足球队员坚持用手接球一样,语言就会不复存在。
语言规范的评价性体现为人们对事物好坏和对错等的评价,如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有好坏之评价,语言学家对名人演讲的用词有恰当与不恰当之评价。与语言规范的构成性角色不同,评价性角色具有主观性,它往往与威望规范相关联,标准和非标准的区分是其典型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区分恰恰道出了语言规范和变异的问题。语言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其规范的偏离,即发生了语言变异。但语言变异也依赖于社会成员的共同理解和构建,规范和变异共存是语言的基本生态。因此,语言规范的双重性角色体现了其两面性,即构成性和评价性,前者关涉社会的运作方式,后者关涉价值判断。
一言以蔽之,基于语言规范的社会认知考察,充分展现了社会互动因素在语言规范问题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因为语言规范问题不仅关系个人的认知系统,更关系个人基于自我认知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社会互动之中,个人与社会群体成员形成一种“集体意向性”。正如刘松青在《语言规范缘何必要》一文所言,语言规范其实是将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人黏合在了一起。有鉴于此,语言规范是社会群体的一种“集体意向性”行动,它依赖于社会群体成员的共同理解和构建,是一个社会认知问题。未来语言规范研究理应将社会认知维度纳入其整个“图景”,更好揭示语言规范在构建中华民族共同意识以及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作者:马俊杰,系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外学者”特聘中青年拔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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